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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利益关系的哲学

江 怡

  在权利和利益的关系上,哲学家们始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用利益取代了权利,完全以功利主义的态度对待权利问题,认为只要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即使有损于少数人权利的行为也是可以允许的;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利益应当是权利的核心,但在这两者的关系上却不应当是功利主义的,而应当是道义的,是从道德权利出发的,因为根据他们的解释,在权利和利益的关系中,权利是决定性的;一个政府为了所谓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在权利与利益关系上的这两种对立观点,反映了哲学家们对权利的不同解释,但深入分析可以看到,这两种解释都是把权利和利益放到了两个极端:或者是以利益的满足来决定权利的行使;或者是以权利的实现来判定满足利益的合法性。

  问题的焦点仍然是,究竟把权利看作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确立的西方社会和国家理论,基本上是把个人看作社会和国家构成的基础,个人之间由契约组成的社会也不能因为社会的某种需要而完全牺牲个人的权利;如果个人为了集体的或社会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权利,也必须是出自个人的自由意愿,而决不能是外在力量迫使的结果。这种基于个人主义的社会理论始终是西方政治思想中的传统,也构成了自由主义的强大理论根据。但在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传统受到了来自社群主义的严重挑战,对个人权利的绝对维护遭到了社会和国家作用的质疑,出现了在权利问题上根据社会共同体的最终确认。

  社群主义的思想背景被看作是来自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的思想传统,但另一个思想来源也开始引起哲学家们的关注,这就是来自东方思想传统中的社会和国家理论。的确,儒家传统强调了社会对个人的决定性作用,把大家和国家看作是体现个人价值的主要因素。但儒家思想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制度,君臣关系是人际关系的基础,这种关系显然不是西方契约论所确立的平等关系。所以,在这种关系中建立起来的国家和社会理论就只能是以“朕即国家”为模本的主奴思想,因而无法真正体现个人的价值和权利在社会中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以儒家的国家理论来说明社群主义,其结果就只能是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上的后退,不利于妥善地解决现代人类在这种关系上面临的困境。

  根据以上的分析,对权利和利益关系问题的恰当解决不应当是以一方来决定另一方,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两者的权重,但在根本的出发点上是要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同时,在尊重个人自由意愿的条件下,可以请求放弃某种个人权利以保证更多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显然,这里包含了双重意义:其一是,在权利和利益问题上没有最终的决定者,两者的权重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这就是说,一方面,当权利与利益发生冲突时,这要根据发生冲突的权利大小或利益的多少等具体情况,确定究竟应当是权利服从利益的实现,还是利益服从权利的实施;但另一方面,如果权利或利益中的一方重于另一方,譬如需要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权利,那么,这也需要考虑被牺牲的权利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并尽可能地采取其他方法保证这种权利被牺牲的程度降到最低限度,而不是一概地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去彻底放弃少数人的权利。其二是,在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关系上,个人权利是首要的和基本的,因为集体权利的获得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而不是相反。然而,当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发生矛盾时,我们既不能简单地用个人权利去反对集体权利,也不能粗暴地以集体权利的名义取消个人权利,而是应当仔细分析发生矛盾双方的具体情况,确认这里的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找出矛盾的焦点所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个人权利的不受侵犯,才能使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得到协调一致。当然,这样的协调一致往往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现实的关系中,两者很难完全取得一致;但追求这样的理想却是我们处理两者之间现实关系的方向。

2007年08月14日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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