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员区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光之勇士 [主页]->[新会员区]->[光之勇士]->[我对死刑问题的看法] 光之勇士 ·进化论随感 ·我对死刑问题的看法 ·“拿来”的实名制 ·天使的目光 ·写在圣诞之前 ·慎交三种人 ·压力&崩溃 ·“黑虎”的悲哀 ·饺子与小强 ·美丽的泪珠 ·惊悉德国的弃权 ·(转)李庄案漫笔——麻木的我们何以自保 ·几条貌似巧合的新闻 ·新醒世恒言之二君王对话 ·新醒世恒言之贾三儿见阎王 ·闲话民主与自由 欢迎在此做广告 我对死刑问题的看法   近日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取消13个死刑罪 名,这是1979年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此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包括: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 椎动物化石罪等。这无论如何也算是一个进步。   死刑作为现代社会的终极刑罚,其执行必须遵循两个前提。第一,案件必 须证据确凿。不能让类似聂树斌的悲剧再次发生。第二,案件必须对国家、社会 、他人造成严重危害。这里的“严重危害”仅指蓄意致使无辜者丧失生命。一个 杀人犯被判处死刑是因为他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然而即使一个人再有杀人的 动机,甚至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只要他没有将人杀死,也不应判处其死刑。   去年英国人沙伊克因贩毒罪被判死刑,我曾撰文呼吁不要将其处死。如果 沙伊克将毒品带入中国后贩卖,使其流入社会,那么判处其死刑并不过分,但他 一入境即被逮捕,所带毒品也未流入社会,那么他对社会就没有造成严重危害, 即使有危害,这种危害也是潜在的。此案发生前不久云南一位吉姓警察因停车与 人口角竟然连开三枪将对方杀害,此人不但知法犯法,而且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 果,却仅被判处死缓。相对于这位吉姓警察,沙伊克的死刑判决显然是有商榷的 必要。   尽管如此,我并不赞成现阶段完全废除死刑,对于罪大恶极之人处以死刑 是绝对必要的。死刑反对者们所提出的观点主要有三:一,死刑并不能制止犯罪 ;二,死刑使罪犯失去了悔改的机会;三,死刑一旦执行错误就无法补救。然而 这三条貌似合理的观点其实都是有问题的。   首先。死刑不能制止犯罪,其它刑罚同样不能制止犯罪,制止犯罪只是刑 罚的功能之一。这次刑法对死刑的修正草案中还有一条是75岁以上的人免于执行 死刑,这不但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甚至有舆论质疑这是在为腐败官 员发放“免死金牌”。其次,判处罪犯死刑不是为了报仇雪恨而是为了伸张正义 。作恶的人必须为其所犯罪行负责。纵然事发后再怎么忏悔,犯罪结果都无法改 变。曾经有一家在中国居住的德国人惨遭灭门,其家属向法庭恳求不要判处凶手 死刑。这在道德上或许伟大,但在法律上却站不住脚。只有被杀者有权在特殊情 况下授权他人结束自己的生命(如安乐死),家属并没有放弃法律为被杀者追究 罪犯的权力。如果那位杀人犯想要悔改,就等来生再悔改好了。第三,死刑执行 错误无法补救,这的确是个问题。但我们既不能因为怕上班出车祸就不去上班, 也不能因为怕遭遇医疗事故就不去看病。这是因噎废食的愚行。国家应该做的不 是为免出错取消死刑,而是对死刑执行尽最大可能投入资源,完善执行和监督机 制,以无罪推定为基础,以公正透明为准则,坚持尊重人权,杜绝刑讯逼供等违 法行为,将每例死刑判决都办成铁案。   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威慑与帮助、惩罚与挽救相结合,减少犯罪的 发生,不以无罪为有罪,也不以有罪为无罪,根据天理、国法,按照每人所犯的 罪审判他们。该抵偿金钱的抵偿金钱;该抵偿自由的抵偿自由;该抵偿生命的抵 偿生命。让法律在公正透明中捍卫人类的尊严。. (2010/10/22 发表) (c)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