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死刑该废? 个案讨论   个案一   一位曾强奸十一位妇女,又杀害了其中五人的罪犯,被捕后接触到福音,信了 主,深感自己罪孽深重,在法庭上诚实认罪,且向受害者家人流泪道歉。其中两 家人是信主的,很受感动,恳求法官免他死刑,但其他受害的家人却十分激动, 仍强烈要求判他死刑。   你觉得这人应被处死吗?   个案二   《六十分钟时事杂志》曾报导美国三宗错判死刑的案件,其中二人是被警察 屈打成招和伪造假证入罪的,另一人则是替人顶罪,想不到结局是死刑,到法官 判决时,大声呼冤,可惜上诉已无补于事。几年后,真正的凶手再度犯案,全盘 招认,举国哗然,可惜有人已枉死了。为此,有人提出废除死刑。   你认为应废除死刑吗?为什么? 前言   随着社会开放,民主制度普及,人对人权、自由的要求亦愈来愈高。表面看 来,人对生命的尊严及生存权愈来愈重视,很多国家已废除了死刑,囚犯的权利 受到尊重,劳工的权益亦远胜往昔。对各种绝症,医学界不惜花钱去研究,尽量 医治,甚至不惜巨大代价去延长人的生命……但矛盾的是,愈来愈多国家对堕胎 却持放任态度,许多胎儿因而死于非命,这是珍惜别人生命的做法吗?美国有些 反堕胎的人士,竟杀害一些为人堕胎的医生,并破坏其诊所,这又是否珍惜别人 生命的做法?另一方面,先进国家不惜花费大量金钱做医学研究,为了要延长绝 症病人的生命,却同时成全末期病人安乐死,使他们早些离世,这是否矛盾?我 们见到愈来愈多谋杀案发生,特别是在民主国家如美国、澳洲、加拿大等,多次 出现集体屠杀事件,而死囚还高呼废除死刑,这又是否合理?   从人的表现来看,民主自由带来的,不一定是尊重别人的生命,反而是更高 举自己的自由与权利。现在一般人所要求的人权,根本就是“我喜欢做什么就做 什么!”信徒应如何看人的生命?应如何看死刑、战争、堕胎、安乐死?若随从 世人的看法,必给自己带来矛盾、困惑和无所适从的感觉,我们必须要回到圣经 ,明白神的看法。 从圣经看死刑   到底应否废除死刑?这问题在基督教圈子中一直争论不休,随着人权日益被 重视,不独执行死刑的方法不断改良,务求让死者死得“舒服”,而且还愈来愈 多国家废除死刑。到底应否废除死刑?圣经如何回应这问题?实在值得我们探讨 。 赞成死刑之根据   1.没有死刑,神的救恩不能成就。①   耶稣基督必须受死,他的血才能洗净我们的罪,要是他不上十字架,我们的 罪也无法洗清,所以若废除死刑,我们也不能得救了。但问题是:今天废除死刑 ,与二千年前主钉十字架有何关系?   2.死刑有阻吓作用②   如果没有死刑,罪恶就会更加严重,因死刑有阻吓犯罪的作用。事实是否如 此?在中国,每月都有公审大会,每次的审判都会有十多至数十人被枪毙,而且 不单是枪毙,在行刑之前,罪犯还要公开游街示众。为什么已处决了那么多人, 还不断有人犯罪?这是令我们困惑的地方,亦叫我们好好反省“死刑能阻吓犯罪 ”的论调。   3.若不以死刑对付重犯,对大众不公平。③   这是特别针对那些死不悔改、誓不回头的罪犯来说的。例如在深圳有一个杀 人犯,已经杀了不知多少人,但在临行死刑之前竟然还在笑!他当时的样子简直 是目中无人,因他认为自己不枉此生,杀了那么多人是件了不起的事,更认为自 己是“享尽今生”,包括玩女人。要杀的、偷的、抢的、享受的、虐待的,全都 做尽,故死而无憾。对着这样的人,我们应否处死他呢?明知他是死不悔改的, 若给他自由,他肯定又会再去杀人。   在澳洲,曾有一个杀人和强奸犯,接受《六十分钟时事杂志》节目访问。当 他被问及如万一获释放,他会怎样呢?他答说:将会继续杀人和强奸!其实他已 经强奸了十三个人,每次都将受害人杀掉并毁尸灭迹。最后由于有一个受害者幸 运逃离魔掌才揭发此事。警方后来发现他所有犯罪的线索都吻合,便起诉他。在 办案期间,向他查证时,他还傲慢地嘲笑警方的办事能力。他的狂莽嚣张使律师 不愿意为他辩护。对着这样的人,我不知道应怎办。其实一直以来,我都不赞成 死刑,但对着这样的人,我内心就会觉得矛盾,因为若给他自由,对整个社会都 不公平;若把他长期拘留在监仓,他同样会杀害其它囚犯,甚至狱卒。他在狱中 或狱外都没有分别,因他已嗜杀成性,觉得这是一种刺激及正常的行为。对这种 人,若不执行死刑,就会产生很多问题,且对其他人不公平。   4.圣经容许死刑   在旧约时代,最少有十九项罪行可判死刑,这包括:杀人、违抗祭司和法官 的判决、在法庭上作假证供陷害他人、牛主疏忽让牛触死他人、敬拜其它神明、 咒诅亵渎神、行邪术或巫术、召鬼问卜解梦、冒充神的先知或作别神的先知、在 安息日工作、男子与男子(或女子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人与动物发生性关系、 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强奸、乱伦、忤逆及殴打咒骂父母、绑架他人为奴隶 、祭司喝酒后进会幕、迁移会幕时搬运工人触到圣物等。   此外,旧约里还提到很多“从民中剪除”的刑罚。如利未记二十章18节:“ 妇人有月经,若与她同房,露了她的下体,就是露了妇人的血源,妇人也露了自 己的血源,二人必从民中剪除。”什么是剪除?根据上文,绝大部分的解经家都 相信并不是开除会籍(Excommunication)这么简单。原因是:开除了某人的会籍 后,他又能到哪里去?这样的事情在当时是不存在的。从旧约圣经看,“从民中 剪除”往往与“必被治死”相题并论,亦即表示“从民中剪除”是与死刑有关。 若从这角度看,旧约经文里有很多地方也提及死刑。 反对死刑的根据   1.唯独神有权取去人的生命   大部分人都会同意,生命是神创造的,因此,唯独神才有权取去人的生命。 不过,我们仍会问:若神默示的圣经容许执法者、统治者对某些罪犯执行死刑, 那有何不可?难道神的启示是错的吗?   2.人的生命高贵无比   在神所造的万物中,人的生命比一切都尊贵,所以人为万物之灵。因这缘故 ,我们不能随便糟蹋神这独特的创造,更断不能夺去他人的生命。   3.该隐谋杀兄弟却不用受死   根据创世记四章1至16节,该隐谋杀了他的兄弟却没有被处死,可见在以色列 人的早期并没有死刑存在。不过,这个论点并非有力,因为发展到摩西时代,律 法已说明有些罪是要判死刑的,那么“以前没有”就不可成为藉口了。   4.大卫犯了奸淫及杀人却没有被处死   根据撒母耳记下十一章1至12、15节,大卫曾犯了奸淫及杀人罪却没有被处死 ,既是这样,今天也不应该有死刑。但我们要小心,执法者、在位者知法犯法, 逃避处罚并不可成为废除死刑的根据。   5.杀人者的罪,不是由人来追讨   这种说法的根据是源於创世记九章1至7节:“神赐福给挪亚和他的儿子,对 他们说:‘你们要生养众多,遍满了地。凡地上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都必惊恐, 惧怕你们,连地上一切的昆虫并海里一切的鱼都交付你们的手。凡活着的动物都 可以作你们的食物。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如同菜蔬一样。唯独肉带着血,那就 是他的生命,你们不可吃。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 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 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你们要生养众多,在地上昌盛繁茂。’”这段经文清楚 指出,“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 弟兄也是如此。”这段经文说明了追讨杀人者的罪,是神而不是人。不过,整段 经文并没有“不可以行死刑”的意思。   两派人士对死刑的立场如此分岐,主要原因是在引用圣经时,观点都是十分 片面。通常都只是抽取适合自己观点的经文来用,要是不适合自己的经文,就略 过不提。耶和华见证人教派明显就是片面解经的例子,又如传道人梁日华的例子 ,他抽取圣经中合自己用的经文来用,而那些不合用的也照样歪曲事实来用,他 主张信徒饮双氧水,但在圣经里找不到这样的教导,他便硬将“活水”说成是双 氧水。如果我们是真正以经解经的话,必须要承认一件无法逃避的事实,就是在 旧约及新约时代,都有死刑存在。在新约圣经中,由始至终,看不到神永久废除 死刑的意思,连耶稣基督也须上十字架。所以我们必须承认,一方面基督徒绝对 不该取去或伤害他人的生命,但在面对一些不属于神的政府或政权时,实不能将 这最高的天国标准(Higher Rule或Higher Law)强加于他们身上,要他们遵从。 因这缘故,教会应该有自己的原则,但不能强要世俗社会与自己的原则认同。另 一方面,当我们发觉到社会有明显违背神心意的地方就要说出来,无论是同性恋 、同居,又或是娶小老婆等种种道德问题,要是我们保持缄默,便会导致严重的 后果,自己也会身受其害。总括来说,笔者不赞成滥用死刑,但若杀人及严重威 胁别人生命者屡错不改,为制止他们继续作恶害人,就应施行死刑。 值得考虑的因素   1.死刑能阻吓罪犯吗?   答案是相对性的,不是绝对的。有死刑不一定可以阻吓罪犯,但没有死刑亦 不一定不能阻吓人犯罪。实际上这是很难下定论的,因有些人宁愿死也不愿被判 终身监禁。问题的关键不是应否用死刑来阻吓罪恶发生,而是到底我们的使命感 有多强。因为唯一能真正改变人心的,就只有福音,没有任何其它的方法。   我个人就不相信死刑可减少罪恶发生的。只要我们看看今天中国内地和香港 的情况就知道了,内地有死刑而香港则废除死刑多年,但两地比较,哪里的罪案 更多呢?   2.为何新约闭口不言?   在新约圣经里,完全没有提及要有死刑,但亦从来没有说过要废除死刑。我 们要问“为什么呢?”我相信在今世,有没有死刑都不能解决社会上的罪恶,要 解决始终要等候弥赛亚国度的来临。讨论这问题,目的是要让我们看到一些更高 的原则。从约翰福音八章1至11节以及主的被钉,我们能清楚知道当时律法是有死 刑的,只是新约没有这方面的教导而已。   3.主耶稣对律法有更高层次的诠释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只是我告诉你们…凡骂 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太五21-22)耶稣基督对律法有更高层次的 诠释,如“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 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五27-28)他的话给我们很多启示, 我们千万不要以为一定要把人杀掉才算真的杀人,其实只要对人有恨意就已经是 在杀人了。然而,这种高超的层次是要到弥赛亚国度来临时才会彻底实现。   4.主赦免淫妇,是否暗示他废除了淫乱犯的死刑?   耶稣基督对一些在旧约里不能赦免的罪人,有自己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人把 一个在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推到他面前。耶稣为她解窘,然后对她说:“没有人 定你的罪吗?”妇人说:“没有。”原来那些逼迫她的人,从老到少,已经一个 一个离开了。耶稣便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参 约八1-11)这是否暗示,最低限度,耶稣已废除了这方面的死刑呢?我们不太清 楚,但至少我们知道,对着一个犯了奸淫或淫乱的妇人,耶稣基督还是有恩惠给 她。我们也必须注意,今天在教会里,要是有这样的人,我们是要将她置诸死地 ,叫她永不超生?到底我们是要对付罪,还是要对付罪人呢?这是我们必须分清 楚的。耶稣基督的重点是对付罪,而不是对付罪人,他是要将罪恶消灭净尽,而 不是要把罪人置诸死地。   5.对非危害他人生命的罪之处理   对付如奸淫、同性恋、虐待父母等这类罪人,笔者认为应判监或施予处罚、 惩戒,使他们知道那是罪,须痛改前非。   6.对付死不悔改的犯人   每个社会都会有人利用律法漏洞,满足一己私欲,就如上述那个在《六十分 钟时事杂志》节目里的强奸杀人犯,当被问及若有一日重获自由,他会做什么? 他居然说会继续做过去做的事(即杀人和强奸)。对这样的人,政府应否用大量 公帑来养活他,然后再给他机会在日后继续行恶?有些人说怎样也不应杀人,要 是他获释放,就用四个警察轮更看管他。果真如此,我们不知要缴多少税才能照 顾这类人了。要是每个犯人都要劳动四个警察来轮更看管,有可能吗?最大的问 题是,他可能会把警察也杀掉,到时又怎样呢?这类罪犯,笔者赞成用死刑对付 。   7.罗马官佩剑是否暗示可以有死刑?   这只是反映了当日有死刑的存在。虽然圣经里从来没有明说一定要废除死刑 ,但笔者基本上不赞成有死刑,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们才被迫要这样做。 例如:那些死不悔改的人,他们清楚知道自己的罪,却不断强调自己就是这样, 坚持以杀人为乐。对这种人,我们倒不如成全他们,让他们死。因为他们所抱的 态度是你不杀我,我就会杀你。他们充满仇恨,他们的存在带有杀伤性及危险性 。对这种人,我觉得法律应考虑执行死刑。但对任何一个承认自己的罪又真心悔 改的人,社会应给他一个机会。要是不给他机会,我们似乎亏欠了神所创造的人 ,亦亏负了神创造人的心意。 注释   1.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第158页。   2.罗秉祥,第140页。   3.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112.   4.罗秉祥,第154页。 参考书目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Lloyd R. Bailey, Capital Punishment: What the Bible says? (Nashville, USA: Abington, 1987.)   3.T.B. Maston, Christianity and World Issues (New York, NY: The Mcmilliam Co., 1957.)   4.John Howard Yoder, The Christian and Capital Punishment (Newton, Kansas: Faith and Life Press, 1961.)   5.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