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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死刑问题的看法

     近日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这是1979年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此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这无论如何也算是一个进步。
     死刑作为现代社会的终极刑罚,其执行必须遵循两个前提。第一,案件必须证据确凿。不能让类似聂树斌的悲剧再次发生。第二,案件必须对国家、社会、他人造成严重危害。这里的“严重危害”仅指蓄意致使无辜者丧失生命。一个杀人犯被判处死刑是因为他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然而即使一个人再有杀人的动机,甚至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只要他没有将人杀死,也不应判处其死刑。
     去年英国人沙伊克因贩毒罪被判死刑,我曾撰文呼吁不要将其处死。如果沙伊克将毒品带入中国后贩卖,使其流入社会,那么判处其死刑并不过分,但他一入境即被逮捕,所带毒品也未流入社会,那么他对社会就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即使有危害,这种危害也是潜在的。此案发生前不久云南一位吉姓警察因停车与人口角竟然连开三枪将对方杀害,此人不但知法犯法,而且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却仅被判处死缓。相对于这位吉姓警察,沙伊克的死刑判决显然是有商榷的必要。
     尽管如此,我并不赞成现阶段完全废除死刑,对于罪大恶极之人处以死刑是绝对必要的。死刑反对者们所提出的观点主要有三:一,死刑并不能制止犯罪;二,死刑使罪犯失去了悔改的机会;三,死刑一旦执行错误就无法补救。然而这三条貌似合理的观点其实都是有问题的。
     首先。死刑不能制止犯罪,其它刑罚同样不能制止犯罪,制止犯罪只是刑罚的功能之一。这次刑法对死刑的修正草案中还有一条是75岁以上的人免于执行死刑,这不但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甚至有舆论质疑这是在为腐败官员发放“免死金牌”。其次,判处罪犯死刑不是为了报仇雪恨而是为了伸张正义。作恶的人必须为其所犯罪行负责。纵然事发后再怎么忏悔,犯罪结果都无法改变。曾经有一家在中国居住的德国人惨遭灭门,其家属向法庭恳求不要判处凶手死刑。这在道德上或许伟大,但在法律上却站不住脚。只有被杀者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授权他人结束自己的生命(如安乐死),家属并没有放弃法律为被杀者追究罪犯的权力。如果那位杀人犯想要悔改,就等来生再悔改好了。第三,死刑执行错误无法补救,这的确是个问题。但我们既不能因为怕上班出车祸就不去上班,也不能因为怕遭遇医疗事故就不去看病。这是因噎废食的愚行。国家应该做的不是为免出错取消死刑,而是对死刑执行尽最大可能投入资源,完善执行和监督机制,以无罪推定为基础,以公正透明为准则,坚持尊重人权,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将每例死刑判决都办成铁案。

     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威慑与帮助、惩罚与挽救相结合,减少犯罪的发生,不以无罪为有罪,也不以有罪为无罪,根据天理、国法,按照每人所犯的罪审判他们。该抵偿金钱的抵偿金钱;该抵偿自由的抵偿自由;该抵偿生命的抵偿生命。让法律在公正透明中捍卫人类的尊严。.
(2010/10/2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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