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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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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对废除死刑从贪官开始

2013-06-12 11:03 阅读(?)评论(0)

     近几天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这也顺便带出来死刑存废的话题。从我观察,除非意外,这次刘志军的案件看来似乎不会判处死刑。

  死刑存废在我国一直存在着很多争论,这种争论在法学界尤其热烈,存废双方从各自角度去论证,其中主要观点可以参见赵秉志教授主编的《外国刑法原理》一书。

站在历史的角度,我希望废除死刑。就如同我希望法治完善一样。因为谁都无法否认,生命对一个人来说最为重要。但我反对废除死刑从贪官开始。

国内很多专家在研究废除死刑,国际上也有很多人在呼吁。这些研究以及呼吁确实发生了效果,其中很多贪污腐败分子直接受益。我曾经在2008年对近千起腐败案件进行过研究,发现从统计的案件看,1996年至2008年的十二年间,受贿犯罪死刑的平均受贿金额约上涨了105倍。在统计分析的案件中:

1993年至1996年,因受贿而判死刑的4件,受贿金额在17万至60余万之间,平均受贿金额为40万余;

1997年至1999年,因受贿而判处死刑的4件,受贿金额在170余万至520余万之间,平均受贿金额为320万余;

2000年至2002年,因受贿而判处死刑的11件,受贿金额集中在500余万至900余万之间,另外受贿金额在200万余至300万余之间的有4起,受贿金额达4100余万的1起,平均受贿金额在880余万左右;

2003年至2005年,因受贿而判处死刑的8件,受贿金额集中在500万左右至3000万之间,比较特殊的是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李友灿受贿4744万余元,平均受贿金额1500万余;

2006年至2008年,因受贿而判处死刑的4件,受贿金额在2200万至1亿之间,受贿金额较小的是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受贿649万余,2007年判死刑,平均受贿金额在4200万左右。

这些年来很多贪污很严重的官员也都没有被判处死刑。但我想提出的问题是,人权不仅是死刑本身,人权的关键是公平公正。如果在一起修建大桥的工程中,负责修桥的政府官员受贿100万元,而因为资金减少不得不偷工减料的修桥公司没有按着要求的标准将桥建好,已经受贿的政府官员将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大桥验收合格。最后因为大桥垮塌导致几十人从桥上掉下而失去生命,在一个还认为死刑是最严重刑罚的国家,是应该对这位受贿的官员处以死刑呢?还是应该处以轻一些的刑罚呢?我赞同处以死刑。

很多贪污腐败的官员表面看来没有直接伤及生命。但其实,腐败的结果之一就是“豆腐渣”工程,就是对最广大人民群众生命的不负责任,就是我们吃的食品、药品、喝的水有质量问题;就是修的路、桥有质量问题;就是空气污染严重而难以遏制;就是伤及更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如果国家想要纠正风气,还想要保留死刑,那就要公平公正地适用死刑,不能出现“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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