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徐学江
近年,不时有人提出"废除死刑";最近有法学界人士再次公开提出废除死刑,更加引人关注。如湘潭大学一位法学家就说:"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废除死刑"。
在当前经济转型、各种恶性犯罪频发的关头,这种要求废除死刑的声音很令人费解。
法学界人士对国内、国外关于保留死刑和废除死刑之争和执法情况,肯定比一般人要了解得多。老实说,这不是一个新问题,而是一个已争论200多年的老问题。"无罪推定论"的倡导者、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针对中世纪欧洲普遍存在的非法拷问、审判和酷刑的现实,第一个提出以终身劳役代替死刑的主张,试图对封建刑事制度进行人道主义改革。这在当时有一定进步意义。从那以后要不要死刑问题就一直争论不休。实践证明,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主张过于理想化,在绝大多数国家、绝大多数情况下根本行不通。美国1967年一度停止执行死刑达10年之久,后来随着重大案件直线上升,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下又不得不恢复死刑。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连贝卡利亚的故乡意大利也出现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台湾地区现在废除死刑,但据民意调查,71.1%的民众不赞成废除死刑。2003年,新浪网曾在我国网民中,就死刑存废问题发帖讨论一个星期,结果有75.8%的网民主张保留死刑,只有13.6%的网民支持废除死刑。
既然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内外绝大多数民众都不赞成废除死刑,我国有些法学家为什么现在如此热衷于提倡废除死刑呢?是东施效颦,是标新立异,还是书生气十足?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的最新理由是落实"人权"入宪和"以人为本"。其实这是典型的"拉大旗做虎皮"的手法。似乎有了这两面大旗,他们提出的主张就理直气壮了。以这些人的知识水平,他们不应该不理解人权和以人为本的真正涵义。人权就是人的权利,人权入宪的重大意义就是国家用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的力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犯人当然也享有公民的某些合法权利,如不能虐待和侮辱他们。但某些侵犯和剥夺他人权利的犯人,应该依法受到惩罚,包括受到死刑这种最严厉的惩罚。这正是保护人权,落实人权入宪的正义之举。那种把执行死刑与保护人权对立起来,完全是错误的。
"以人为本",简而言之,就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做任何事情,都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转移、为依归。对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害人虫,实施惩处,包括对罪大恶极者执行死刑,正是维护人民利益,落实以人为本的行动,是完全正当的。难道留着那些该处死的犯人的性命,才叫以人为本?
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士的另一个理由是,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更具有威慑力,某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经验表明,废除死刑并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这种理由也是似是而非的。他们并没有举出相反的例子,即终身监禁比死刑更有威慑力,废除死刑导致犯罪率下降。迄今为止,我们所知道的都是废除死刑后恶性犯罪率上升而不得不恢复死刑的例子,如上面提到的美国、前苏联、意大利,以及瑞士、菲律宾等。
还有人提出,出于"对人命的敬畏和对人性的尊重",应该废除死刑。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人不像韭菜,杀了脑袋是不能再长出来。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珍视生命,珍视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每个地方政府、工厂、企业都要关心自己的居民、职工的生命安全。执法机关要重证据,要慎用死刑,避免冤案和罚不当罪。但这并不是说,可以以
"敬畏生命和尊重人性"为由,不对那些视他人生命如草芥的杀人犯以及其他罪大恶极的刑事犯、贪污犯处以极刑。对这样罪犯生命的敬畏,实际上是对他们的姑息和纵容,是对人民和受害者的不公和残忍。
任何法律都是由国情决定的,实行不实行死刑也是如此。中国自古以来就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试问哪位主张废除死刑的人,能够说服社会和受害者亲属,说故意杀人的凶犯可以一直活在世上?在现时的中国,死刑这把利剑不仅不能放下,而且要高高举起,死刑的震慑力是不容否认的。处于经济转型、社会变革时期,人们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都会受到触动,一些犯罪思想和犯罪心理也随之孳生和泛滥,铤而走险、顶风犯罪就会增加。这是一些以极端的方式反社会、反人民、反变革的罪恶势力。如果不严厉惩处,对证据确凿的罪恶深重者不处以极刑,就不能把这些罪恶势力的进攻气焰打下去,社会就要动荡,善良的人民就要遭殃,改革的成果和亿万人民辛苦奋斗得来的成果就要葬送。
当前对民愤极大的几种犯罪尤其要严惩不贷,包括行凶杀人犯、制造恶性事故摧残人命和破坏公共财产犯、拐卖妇女儿童犯、制造贩卖毒品犯、制造假药犯、制造假货币犯、巨额贪污和行贿受贿犯。
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和贪污腐败,是人民拍手称快的事,是法制社会和廉洁社会的表现,在国际上是理直气壮的,不必顾忌某些反华势力的鼓噪。
相信经过一个时期严厉执法,再加上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及其它综合治理措施,各种重大犯罪的势头将得到遏制。
现在执行死刑,是为了将来减少死刑。但在十几亿人口的中国,取消死刑是不可取的,应该说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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