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投资
如何在日本设立网点
设立网点的指导手册
第三章 税收制度
3.4 所得税的源泉课征
所得税的课征方法分为申报课征和源泉课征。申报课征是针对个人的课税,而源泉课征则不论个人或法人,在支付一定的应税所得时予以课征。源泉课征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根据该项所得的收取人的分类而定。
3.4.1 源泉征收与手续
属于源泉课征的所得,由支付人在支付该项所得后的次月10日以前向税务署缴纳代扣的税额。但是,如支付人在我国拥有住所或经营场所、支付对象为在国外的非居民或外国法人时,其代扣税款可在支付后的次月末以前缴纳。关于向居民支付薪水等的所得税代扣代缴,仅限于支付对象不到10名的小规模经营者,允许其选择每年2次(7月10日以前和1月10日以前(特殊情况下为20日以前))分别缴纳前6个月代扣的所得税。)
3.4.2 针对居民的源泉课征
在日本国内向居民支付的项目中,以下收入属于源泉课税征的对象:
- 利息(包括特定的贴现债券的偿付收益)
- 红利
- 工资、薪水、奖金以及其他类似的报酬
- 离职补贴
- 向雇员以外的人员所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报酬、费用等
※应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支付的根据匿名合伙合同所分得的利润,仅限于有10名以上匿名合伙人的情况。
3.4.3 针对国内法人的源泉课征
在日本国内向国内法人所支付的项目中,以下收入属于源泉课征的对象∶
- 利息(包括特定的贴现债券的偿付收益)
- 股息红利
- 马主获得的赛马奖金
- 根据匿名合伙合同所分得的利润
3.4.4 针对非居民和外国法人的源泉课征
对非居民和外国法人支付前述3.2“来源于国内的所得”的1至16以及19项所列的所得,且其支付发生在日本国内时,或尽管由国外所支付,但是支付人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实行源泉课征。其中,关于根据非居民以及外国法人的分类所确定的一定的所得,收取该项所得的非居民或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拥有持久性设施时,只要向支付人提交税务所出具的证明,说明该项所得归属于该持久性设施,将计入经营所得一并申报纳税,就可免除所得税的源泉课征。